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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受贿和行贿是共同犯罪应同样量刑
2021年12月1日  西安刑事辩护律师

  税会,陕西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


  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







受贿和行贿是共同犯罪应同样量刑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主任朱明勇说:我刚刚从一个刑事审判的辩护席上下来,这个刑事审判恰恰是对一个重大职务犯罪的指控。通过这样的案例结合刑事法律的相关的修订,我们的确很有感触。比如说关于反腐,刑九里面提到的几点我一直也在关注,但是有几个问题实际上也是百思不得其解。比如数额问题,现在的修订是取消具体的标准,只是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接下来的问题可能又会更加的复杂,那么什么是较大,什么是巨大,什么是特别巨大一定要有数额来解读。但是一定的数额来解读之后,又会发现,跟我们之前的五千,五万,十万又面临同样的问题,新的标准界定之后社会又会发展,是不是我们经常要通过司法解释,隔两年或者是隔几年再颁布一个标准,这也是很不方便的处理方式。


  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借鉴像国家赔偿法,今年无罪释放的人就应该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赔,如果说贪污或者受贿,数额不需要搞一个五千,五万,也不需要讲巨大,特别巨大,就可以给你一个衡量的,比如说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的变化,如果说贪污达到上年度平均工资一倍,可以判几年,两倍的话可以再判几年,这样就没有必要经常修订。并且我国地区之间对金钱数额的理解差别也大,像贫困地区贪污5万块钱是巨大,比较发达地区像珠三角、长三角50万也许才算巨大,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这是关于量刑。


  另外就是关于行贿,刑九加大了打击的力度,我仔细研究之后,所谓的加大打击力度只体现在两小点细节上,一个是加大了罚金,原来有一些没有罚金,现在有了罚金。但是有了罚金又出现问题,罚金多少不知道,罚金一块钱也是罚金,一百万也是罚金,三个亿也是罚金,这又存在一个标准的问题。行贿犯罪原来在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刚才专家讲到刑法的修订有时候我们跟刑诉法要结合起来做一个比较,或者是它们同步有一个共进共退的效应,否则的话执行起来会存在很大的问题。


  我原来也是中共纪委的专员,比如说我们为了要查一个贪腐分子,可能要从行贿人这里下手,或者是敲开一个口子。我有一个判断,行贿和受贿是共同犯罪,如果我们把它就叫一个行贿受贿法,行贿人完成了行贿,受贿人完成了受贿,一定是共同实施才可以完成这个行为,那么完成了这个行为,两个人的危害性是一样的,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一样的,为什么一个可以判十年甚至死刑,而行贿可以免除处罚。到底哪个危害性大呢这个事情本来应该这么办,他不利用职权也可以办到,别人非要给他送钱,但是一旦查获,拿了钱的人可能判刑,而行贿的人什么都不要负责。


  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被告人,就是受贿人会说我没有受贿,我是冤枉的,证据是什么呢行贿人说我给你送了钱,但是行贿人不被追究,办案单位跟他讲,你只要配合我们指控受贿人,我们查的不是你,而你就没事儿,你的数额小当然就更没事儿,大到几百万也可以没事儿。像是我刚刚正在办理的案件就出现,八个行为人每个人都被指控行贿数百万,到了受贿人这里一个人是几千万,被告人说我一分钱都没有拿,行贿人也出庭说我也没有行贿。但以前他们为什么会承认行贿呢,是因为检察院不追究责任。


  这个问题就很严重了,行贿和受贿不要区分开来,哪个量刑重,同样的打击就够了,应该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我注意到检察机关有一个观点,行贿受贿本来是一对一的犯罪行为,如果不把行为人给一个宽大的出路,他怎么能够指控,怎么能证明犯罪呢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行贿,也没有证据证明受贿,你凭什么怀疑一定有犯罪事实存在呢这里面又涉及到更深的考虑,刑事诉讼法里立案有一个基本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存在才可能立案,我们在反腐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很多跟这不一样的问题,并不是说发现了犯罪事实存在,而这个是需要追究某些犯罪人的责任,而是变成了另外一个渠道,而是认为这个人需要查,就开始抓,这个时候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线索,抓了之后通过非法的方法,比如说刑讯逼供,还有通过抓老婆,抓孩子,这种恐吓威胁的方式会交代一些违心的口供。


  那么通过抓行贿人来指控受贿会如何行贿人多半是做企业的,做经营的,就告诉你,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我说你是犯罪嫌疑人,我通过不同的措施,不停的变换,随便一搞就是一年,你有8个企业,60亿的资金全部给你查封,即便一年之内定不了你出来以后你的企业也会破产。这样也会造成违心的指控。实践中这个也非常多的。


  这里也有一个问题,我们在想,怎么样来解决在刑法修订当中以及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实施怎么样更好的配套,我原来讲的时候说刑法相当于菜单,刑事法相当于菜谱,菜是怎么做出来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做出来的。在实践当中,刑法和刑诉法,特别是在职务犯罪这块问题还是非常的突出。你不知道这个人有没有犯罪,一抓就有犯罪了,有犯罪了又存在个问题,比如说受贿的钱在哪比如说你受贿了10万花掉了,50万也花掉了,100万也花掉了,大家能理解,如果受贿了100万,2000 万,4000万,当我们要解决一个问题,如果得到一个科学的结论的话,有个极限,如果你承认受贿了8亿现金,但是查不到这个现金,实际上这是可以定罪的,到底是从5万块钱到8亿哪个环节才不需要物证的呢我们遇到很多案件说他承认了两三千万的受贿,但是家里没有一分钱,办公室没有,账号里没有,亲戚朋友里也没有,就是说收了,钱没找到,也能定,这样的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特别是在当下我们大规模加大反腐力度,在法治化背景下一定要考虑正当性、合法性,比如说无罪推定在职务犯罪中要不要出现,现在都是觉得这个当官的要查,一抓,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去调查,就是把纪委材料转化成检察院的材料,最后变成指控的证据,这样的话,法庭觉得这是从纪委过来的,案件没有按照自己的司法原则审判,所以这样的一些问题,我觉得在反腐越来越加大力度的同时,我们应该引起越来越高的重视,否则的话,反腐是不是可能又演变成一种没有严格法律规定的限制,出现像刑讯逼供的问题等等。作为一个具体从事一线业务的律师,在案件当中发现的问题也带回来给大家做一个素材,我们在研究、制定立法的时候,可能也做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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